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2月2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無錫一女子在離婚時主張,由于婚后房價急劇上漲,所以雖然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但其增值部分應作為進行分割,近日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仍然應歸本人所有。
張某與王某2006年結婚,2008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導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雙方多次就離婚事宜進行了協商,并于2009年8月約定,雙方協議離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張某支付30萬元。事后,妻子雖然接受了30萬元,卻因故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也拒絕離婚。
于是丈夫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院,他表示雙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實,且已達成了離婚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庭審中,妻子稱與丈夫雖已達成了離婚協議,丈夫也按約支付了30萬元,但婚后雙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幅度很大,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妻子雖表示不愿離婚,但從雙方多次協商離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協議向其支付的財產,以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因素來看,雙方只是在對問題上存有分歧。且雙方在分居期間均未有改善關系的行為,放任了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鑒于雙方關系的實際狀況,法院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
對于妻子分割房產的增值部分這一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應歸本人所有,所以對妻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表示,由于房價的急劇增長,離婚時夫妻一方往往會要求對房產增值部分給予分割,這種情況近年來比較常見,已經成為離婚財產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環節,所以特別提醒當事人,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應歸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