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結婚時越來越多的人進行公證,主要原因是:離婚時很多糾紛涉及的就是與問題,很多時候因為時間問題,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范圍就不夠明確,于是不少人就選擇了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來防止此類糾紛的產生。
婚前財產公證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的生效不是以公證為條件,但很多時候當事人為了加強他的公信力,會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婚前財產律師見證。
相關法條: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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