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楊(男)與小穎(女)原是戀人關系。2004年,兩人買了一套房子,房價款近60萬元,兩人出資支付首付款近40萬元,剩余20萬元以小楊個人名義向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
后來,兩人所買的房屋取得了共有權證,持證人為小穎,房屋共有人為小楊,小楊所占份額為10%,小穎所占份額為90%。不久后兩人分手,小楊以雙方共同購買房屋是以結婚為目的,因雙方婚約已取消,無法共同行使對房屋共有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穎返還其購房款30萬元,并償還剩余貸款。
宣武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小楊的訴訟請求。
【評析】
小楊與小穎共同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雙方對房屋共有產權份額的約定已經確定,雙方已付的房屋首付款所占的出資比例與雙方在房屋產權中所占的份額無關,并且雙方也不存在借貸關系,所以小楊要求小穎返還已付購房款的請求的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小楊要求小穎承擔剩余貸款的問題,因雙方購買房屋時是以小楊的名義向銀行辦理的按揭貸款手續,貸款的還款義務人為小楊。現在小楊要求小穎償還剩余貸款的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建議】
為避免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分手后一方因另有約定導致利益受損的情況,若非必要,最好不要約定房產按份共有。較穩妥的方法是房產雙方共同共有,若日后真有糾紛,雙方可根據實際出資額分房產。當然,自己得保存好出資買房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