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前財產公證在我國是近幾年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有利影響
1、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制度的實行,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對未婚男女進行一次法制教育,讓他們明確什么是婚前財產和婚后夫妻財產,了解《婚姻法》的有關規定,促使他們更好地履行家庭義務,體現了人們對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λ相對平等,體現了現代家庭應當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這與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愛、互相扶助的目標是一致的。
2、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3、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產的公證行為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議對婚后的落實,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結婚的確不是為了離婚,但誰也不能保證今后漫長的歲月里不會發生變化,與其逃避它,不如認可它。即使夫妻白頭偕老,婚前財產約定也無弊端。隨著夫妻離異數量不斷攀升,財產糾紛層出不窮,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于是越來越多的人能夠理性看待婚姻財產公證。公證不僅不會傷害夫妻感情,還能起到加深感情的作用。
4、避免了更多ì盾和沖突的發生,從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高度開放和自由,現代人愛情的物欲化,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從而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然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的增多,如房產、汽車、存款、任何形式的有價證券和家用電器等,這些都涉及到財產的歸屬問題。現在的家庭財產糾紛,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以及財產的數量等較之以往都發生了轉變,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這類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相當難以理順,分割困難,有許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糾紛不斷。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5、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它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在現實生活中,越來越具法律意識的現代男女,開始用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協議來管理婚前、婚后的財產問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近幾年來新興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Χ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有重要作用。
夫妻財產公證不利影響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的ì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ì盾,使兩者在一定程度上發生了分離。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婚姻是在雙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是兩個人感情積淀的結晶,結婚只是一種形式,對兩者關系的界定。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僅顯得多余,而且與愛情的基礎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褻瀆了愛情,因此就û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走進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無私奉獻白頭到老,而錢是個很敏感的話題。婚前財產公證既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也是對夫妻感情的褻瀆。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對愛情的否定,誰會帶著疑慮走進婚姻的Χ城去過小心翼翼、擔驚受怕的日子。常言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大難尚未臨頭,就做好了分手的準備,大難真來了,豈不飛得更快?當然,如果能對未來婚姻生活有信心,那ô根本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
此外婚姻不應該有愛情以外的事物來褻瀆她的神圣。戀愛的男女,應該以真愛而結合,不應因為金錢而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愛情、信念的結合,對于愛的信任,對于婚姻的忠誠,沒有必要去婚前公證。除非,對婚姻抱著不真誠的態度。當然結婚并不能保證不離婚,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天,婚前財產公證會減少許多糾紛,這樣的想法是理智的。沒有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離婚的情況。因而只有信任與真誠,才會使婚姻更加美滿,使婚前公證完全沒有它的意義。
如今社會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觀念也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現實與愛情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不知不覺中現代人的愛情變得越來越現實,婚前的財產公證就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需要公證的愛情我們需要嗎?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許多方面讓人無法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 不可調和的矛盾。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生活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它提醒人們,愛情并不是理想化的。的確,每個人對婚姻都有著長長久久的期望,但婚姻的目的卻各不相同,有的人為了愛情結婚,有的人為了貪圖財產結婚,婚前財產公證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而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保護。因而婚前財產公證也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影響。現實婚姻并不是那么理想,它不會象我們所期望的那樣發展,婚前財產公證與結婚的實質發生沖突和現實生活的目的不同,與我們期望的傳統的感情存在著差異,因此我們應該好好把握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