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菲兒”:我與鄺某婚后購買了一套住房,并將鄺某位于吉安市區(qū)婚前所有的一套住房出租,月租金2200元。最近我們協(xié)議離婚時,對鄺某婚前房屋婚后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發(fā)生了爭執(zhí)。我認為,鄺某名下房屋所產生的升值款20萬元和租金 16萬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我有權分得18萬元。而鄺某認為,他婚前的房產及其收益均歸他所有。請問,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獲得的收益應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江西祥昀律師事務所鄺憲平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5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個部分。自然增值指財產因通貨膨脹或價格上漲等非因當事人主觀努力而產生的價值增加。主動增值是指由于雙方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所產生的增值。據此,鄺某個人房屋的自然增值款20萬元仍屬其個人財產,你無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而該房屋出租獲得的16萬元租金,系投資收益,由于與房屋的管理狀況緊密相連,屬于房屋的主動增值,你有權分得其中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