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單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僅寫了出資人名字
小麗和小明準備結婚,小明結婚前以個人名義貸款買了一套房子,并且房產證上只寫了小明的名字。
分析:這種情況,房子算小明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結婚以后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小明自己償還房貸,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于小明的婚前個人財產,且房貸債務也應該由小明承擔。
如果結婚后小明小麗共同還貸,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房子歸小明所有,小麗可要回自己已還貸的部分,并可要求小明給予一定補償。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若是小明自己全款買的房子,那就更是他的個人財產,跟小麗沒有一點關系了。
2、婚前單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只寫未出資方名字
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小明以個人名義買了一套100萬的房子,并支付首付30萬,貸款70萬,房產證上只寫了小麗的名字。
分析: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于小麗的名下,但小明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于小麗的個人財產。假如二人結婚5年后離婚,5年內的房貸由夫妻共同償還了20萬(平均每人10萬),還剩50萬債務,小明小麗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由于房產證上寫的是小麗的名字,所以是小麗的個人財產,50萬債務也由小麗承擔,小明僅可以得到已經支付的10萬元,并可以要求小麗支付額外補償。
若房子是小明全款買的,婚后房子也是小麗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分配,協商不成可由法院判決。
3、婚前單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
小明和小麗準備結婚,小明以個人名義貸款買了一套房,房產證上寫了自己和小麗兩個人的名字。
分析:結婚后房子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房貸也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假如2人離婚,雙方可協商分配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
另外,若是小明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上寫了小明小麗兩人名字,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于“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4、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雙方名字
小明小麗準備結婚,雙方共同出資買婚房,房產證上寫了2人的名字。
分析:如果兩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房子是夫妻2人的共同財產,房貸債務也是2人的共同債務,離婚的話雙方可協商分配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2人共同全款購買的話,房子仍然是2人共同財產,離婚的話雙方可協商分配財產,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若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的房子,法律規定是按份共有,意思就是各自可以拿回出資的部分,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婚前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上寫單方名字
小名小麗為結婚買房子,雙方共同出資,但房產證上只寫了小麗的名字。
分析:如果兩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婚后共同還貸,這樣的情況,應該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限于雙方無爭議或者有證據可以證明各自都有出資的情況下。),但是小明一旦不能證明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小麗的前提下,而且小麗也不予認可該事實的情況下,小明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小明真的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總結
無論是全款買房或者貸款買房,所有的借款和付款交易,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或支付系統進行,因為銀行對類似的交易記錄保留的時間很長,證明力也就強。最后提醒各位夫妻或者準夫妻們,正常情況下不會出現以上財產分割問題,只有在夫妻感情出現危機,離婚的時候才會涉及到財產所屬問題,并且一般都是先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未果的才會由法庭判決。經濟賬是一筆難算的帳,大家一定要注意切勿因為財產分割問題影響夫妻和睦,畢竟家和才能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