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要明確哪些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雖然《婚姻法》將個人財產規定的很明確,也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在實踐中往往很容易出現夫妻一方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從而導致難以區分,使得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被當成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防止出現這種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不要將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混同,注意保留證據
(1)婚前財產婚后處置所得如何保障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后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價值200萬的住房,婚后你將這套房屋出賣,這時你就需要保存《房屋買賣合同》和轉賬憑證,同時注意新開一個賬戶存放這200萬,不要與婚后所得的存款儲存在一起。因為錢是種類物,如果你將錢都存在一起,就很難證明該存款中的200萬元系出賣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與婚后所得混同,則法官很有可能認為則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財產,不要讓對方把你婚前個人財產賣掉,然后購買其他財產。把你的財產賣掉后,個人財產變成貨幣,從法律上來說,雖然這時候的貨幣仍然是個人財產。但這時候,就多了一個舉證責任,即你必須舉證證明該貨幣系出賣個人財產所得,如果證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購買資產時如何保障個人財產之性質?
變賣婚前財產之后,錢一般可能用于: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后,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所以,這一點一定要注意。
例如:婚后將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出售所得價款用于購買新房,不足部分由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支付,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夫妻雙方的,則此時即便在出資比例上大部分為個人財產所付,但因雙方已經進行不動產登記,確認兩人為共同共有,則在分割時亦為平均分割,而非對個人財產支付部分確認為個人所有份額。
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于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還有以下規定: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若基于該投資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生產經營產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當事人將屬于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如果由夫妻雙方共同進行經營管理,則租金認定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證據證明事實上房屋出租的經營管理僅由一方進行,則婚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益應歸房產所有人個人所有;
3.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增值或者孳息,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這給我們的啟示是個人財產盡量不要用于投資公司或者企業等,可以用于購買股票、債券、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但是切記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財產,還是親力親為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