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簽訂注意事項
一、自愿
訂立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出于雙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對另一方采取隱瞞、欺詐、脅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二、對象
婚前財產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合法擁有的財產,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共同財產,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婚前財產協議的客體。
三、合法
婚前財產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四、避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的誤區
誤區一:婚前財產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如果是口頭協議則無效。
事實:口頭協議在下面兩種情況也應成立:
(1)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的效力均無異議。
(2)能證明雙方有口頭形式的協議且一直履行。
誤區二:如果不簽婚前財產協議,則一方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婚前的財產為其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之所以還要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主要是要明確哪些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以免將來發生爭議。
五、有效
1、意思表述要明確
意思明確是任何一種協議都要求的,對于婚前財產協議的要求也是一樣。而且,婚前財產協議,基于其簽訂當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確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協議的理解發生爭執而產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閡。其意思的明確表面在以下三個方面:
婚前財產范圍明確。
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確。
財產描述要明確。
2、條件設定清楚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伴侶在簽訂協議時都會寫“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對于婚前財產協議來說,明顯的是為結婚后共同生活所簽署的約定,也即應以結婚登記為有效要件。其二,有的伴侶在約定婚前財產歸婚后共有時,會作出這樣的約定,“若雙方不離婚,則此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種財產約定,實際等于沒有約定。從財產協議的最終效果來說,為離婚財產分割提供了便利。此類約定,對于非財產所有者一方來說,顯然是不利的。
3、體例規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層次分明,不致發生歧義。作為協議來說,還是要遵從一定的范例格式。
通過以上的學習我們可以知道婚前財產協議一共有四個注意事項,包括自愿、合法、有效以及財產內容必須是夫妻所有的財產。另外在有效這一要件還有很多內容就不一一解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