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自己與丈夫經人介紹認識,不久就領取了結婚證。舉辦婚禮的時候,我父母送了我許多陪嫁嫁妝,現在我們雙方因為性格不和等原因想離婚,請問這些陪嫁的嫁妝算我的婚前個人財產嗎?
解答:
女方娘家陪送嫁妝的行為在法律意義上應認定為贈與行為,其為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受贈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嫁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后的陪嫁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妝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當然,如果該嫁妝很明顯是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的,也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林某受贈該嫁妝是在登記結婚之后,該嫁妝應該屬于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所得到的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考慮到該財物的來源,法院在分割該財產是可能會對女方有所傾斜。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