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約定的生效時間問題
關于婚內財產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情況下只要其生效時間沒有法律限制和人為限制,都是自合同成立時生效。婚內財產約定,應自協議成立之日起生效。
婚內財產約定的范圍問題
關于約定的范圍。《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約定財產的內容僅限為財產的所有權,沒有對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作出約定。而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如何行使的約定。
根據《婚姻法》確定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精神,可以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時行使的權利范圍可以更大一些:夫妻可對婚前財產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約定;可對全部夫妻財產或部分夫妻財產約定共同所有或個人所有;可以概括地約定采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具體地對某一項夫妻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或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或處分權的行使,也可以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離婚時財產的分割等;還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的違約責任等。行使權力的范圍較廣,只要雙方認可,都應認為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三類效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