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與2001年與我現任的老公同居到2006年,在06年的三月登記結婚,現因他太大男子主義對我不問不理,病了也不管,無法與其正常生活,準備離婚.但在我們同居期間,他所得的收入和2004年購買的房子我是否有權進行分割.還有一處房子(2000年的)是使用權,但是在2007年因簽的合同到期又重新簽署的,這處房子我有沒有權分割.謝謝!
補充:20007年的房子是,2000年的,不是產權,是使用權,簽的是合同,在2007年到期又重新簽的,有效期為五年,這個房子我是否有權分割.具聽說,婚前的財產未公證,婚后一起生活3-5年就自動屬雙方共同所有,是否有此種說法.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應當分割,但如何才能證明是共同的,是在這期間所得的收入都為共同嗎,如果是,買的房子也是我們這個期間共同的收入買的啊,
婚姻法規定,如果先同居后結婚的,同居期間又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主要指年齡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同居期間。所以,你只要有證據證明你們是2001年就開始同居的,而且,當時你們就已經達到了法定結婚年齡,那個時候開始你們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可直接適用婚姻法分割,而不按民法通則中的共有原則分割。
兩者條件不一樣。按民法通則規定,作為共同財產的,必須是兩個人共同創造的;而按婚姻法,那怕你不工作,全是他嫌的,其中一半也是你的。
使用權房屋是不可以分割的。但你們共同承租的,你有使用權,可以繼續居住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