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
案例
家住九江縣的林浩(化名)與肖敏(化名)原本是一對恩愛夫妻。2007年,雙方因家庭瑣事以及感情方面的原因,婚姻開始亮起了紅燈。同年,雙方協議離婚,并很快辦理了離婚手續。雖然離了婚,但肖敏卻是離婚不離家。剛開始,兩人分床而睡。不久,兩人又睡到了一張床上,以“夫妻”名義過起了日子。2008年,林浩個人出資購買了一套二手房。2009年,從多方面考慮,雙方又辦理了復婚手續。也許兩人只適合做朋友,不適合做夫妻。今年年初,雙方又因感情不和,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法庭上,肖敏主張,林浩2008年購買的房子,應該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林浩認為,當時雙方已經離婚,是自己個人出資購買的房子,所以房子應該是自己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法庭上,林浩一再主張,他個人出資購買這套二手房時,已經與肖敏離婚,只是期間同居在一起,不是夫妻關系。而復婚的時間,卻是在購買這套房子之后,因此,房子應該算是婚前財產。既然是婚前財產,就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肖敏則辯稱,自己原本與林浩是夫妻關系,只是期間關系不和離了婚,但離婚沒離家,一直與林浩以夫妻關系生活在一起,后來兩人又復婚了。雖說房子是在兩人復婚之前由林浩購買的,但當時他們是以夫妻名義同居,是事實上的夫妻關系,房子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林浩購買房子時,是和肖敏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時候,且后來又辦理了復婚手續,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后,法院還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對這套房子進行了分割。
律師觀點:判決符合常理
根據相關法律,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林浩與肖敏雖然在2007年辦理離婚手續,但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2009年又復婚,他們的婚姻關系應溯及到他們以夫妻名義同居期間。因此,林浩在2008年購買的房產,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