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張某和王某結婚,并育有一子張某某。2006年,張某夫婦出資22萬元購買了第二套樓房。在辦理房產證時,他們把第二套樓房登記在了張某某名下。2008年3月,張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張某某跟王某一起生活;第一套樓房賣了用于償還借款,第二套樓房歸王某所有。2008年11月,張某因生意虧損,想到第二套樓房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遂以財產分配不公為由將王某起訴到了當地法院。
評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張某和王某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張某某,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因此,張某某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張某與王某均無權處分。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張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