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英和張軍原是一對夫妻。2003年3月,張軍所在的單λ考慮到張軍住房困難,作出由單λ出資為他購房的決定,張軍用單λ提供的“高級干部住房待遇”40萬元買了一套房屋。
但誰知,在裝修期間,夫妻倆出現ì盾,隨后離婚。就在張軍起訴離婚前兩個月,張軍把房子退還給單λ,由其同在該單λ的兄弟張強承接。就這樣,這套房子變到了張軍兄弟的名下。王英得知此事后,起訴到法院,索要房產。
【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軍在與王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他從所在單λ取得的“公司高級干部住房待遇”40萬元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兩人已向開發商支付完全部房款及辦理房屋產權的稅費,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所以這套房屋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張軍在û有取得王英同意而且事后也û有得到對方追認的情況下,將此房屋退回公司,與開發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而且,張強與張軍是兄弟關系,張強在û有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備案在自己名下,并非法律上的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這項財產,所以,張強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所以,這套評估價值為100萬余元、裝修10余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應依法分割,但張軍在離婚期間轉移夫妻共有財產,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少分。由此,法院一審判決,王英和張軍所爭議的房屋,歸王英所有,王英補償張軍34萬余元。
【網站提示】
離婚時惡意轉移財產的應當視為其有過錯,依法應當少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