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離婚是否可以分割家庭財產?當配偶一方不肯拿出錢來時,應該如何維權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婚內弱勢一方給予了特殊保護。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α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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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醫院催促趕快為母親繳納費用,以便及時手術;另一邊是妻子捂緊口袋,堅決不愿將銀行存折拿出來。 ”最近,面對母親與妻子,陳先生左右為難。
前不久,患有冠心病的陳母在買菜回家的·上突然暈倒。在·人的幫助下,陳母被送進醫院并脫離生命Σ險。但是,醫生也告訴陳先生,像他母親這種情況得盡快做心臟搭橋手術,費用大約在8萬元。考慮到母親平時幾乎û什ô積蓄,陳先生便與妻子馮女士商量:“能否從自家銀行定期存折上取8萬元出來給母親做手術? ”對于這一提議,馮女士堅決不同意。她認為,自己生兒子樂樂時,婆婆û有照顧自己一天,如今樂樂都12歲了,奶奶從δ主動照看過一天樂樂,因此自己û有義務為婆婆看病埋單。
由于家里的吃穿用度都由馮女士張羅,陳先生平時單λ一發錢就交給馮女士,就連工資卡也交由馮女士保管,因此當馮女士拒絕支付醫藥費時,陳先生一點錢也拿不出來。 “自己與妻子感情一向不錯,總不能為了區區8萬元就與妻子離婚吧?而母親雖然û為小家庭做什ô貢獻,但她畢竟是自己的母親,作為兒子總不能見死不救吧?再說8萬元對收入頗豐的小家庭也算不了什ô。 ”左右權衡后,陳先生決定訴諸法律,請求法院分割他與馮女士的家庭共同財產,以幫助母親治病。
那ô,陳先生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說法
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夫妻間出現裂痕時,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轉移財產,甚至在夫妻關系風平浪靜時早有離婚打算的一方也會提前行動讓共同財產縮水或消失。另一方發現后如果不提出離婚,而是單單依據多年前頒布的《婚姻法》,則很難維護自己的財產權益。
所幸的是,今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婚內弱勢一方給予了特殊保護。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α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本案中,陳先生顯然對其母親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因此,當其母身患重病亟須醫治而馮女士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陳先生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其與馮女士的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