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便與公司財產混同,成為一個整體的企業財產,并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夫妻關系終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別。這樣做肯定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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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于2009年8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此后,我們將自己積累的資金,以丈夫的名義和王某合伙開辦了一家軟件公司。現在我丈夫提起了離婚訴訟,我也打算和他離婚。請問我和丈夫在這個軟件公司的財產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因此,梁小姐和丈夫所共同擁有的軟件公司股權的分割,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