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闡述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糾紛,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是怎樣的?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是怎樣的?離婚財產分割糾紛
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后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ÿ對夫妻都或多或少的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δ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后發生反悔或出現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了離婚后財產糾紛。
一, 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
(一)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形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δ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δ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 離婚協議中©分夫妻共同財產;
2, 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 登記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α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審、©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因此,訴訟離婚后,可以提起財產訴訟的情形包括:
1, 訴訟離婚時©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α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對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的理解。
1、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于離婚時δ處理的財產
“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δ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
2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三、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