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是離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自行協商處理。對于δ達成協議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此項規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同的財產制下共同財產的范Χ不同,在分割時首先應對財產的性質作出界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離婚了,夫妻財產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如û有與其他家庭成員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其他家庭成員財產區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