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同性質財產的分割
審判實踐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區分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財產、房屋以及知識產權等不同類型財產而作不同處理,原則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有所差別。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一)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
(1)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2)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對夫妻共同財產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以上司法解釋是根據1980年婚姻法作出的,婚姻法經過修訂后,其有關財產分割的規定若同新法的相關條文有抵觸,應作出相應調整。當前在對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財產進行分割時出現了比較棘手的新情況,涉及到股票、股權、股份乃至整個公司或企業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證券法的交叉,分割上存在一定的困難。
有些法院的做法是,股票宜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避免估價或折價帶來的風險損失;股權或股份的分割,原則上應在不Υ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價補償或轉移一半股份或股權的方式均等分割;對于雙方創辦的企業,應盡量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予以解決。
(二)關于房屋。
房屋是大多數當事人在離婚時最有價值的財產,通常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房屋分割中尤其要體現對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盡量將房屋分割和子女撫養結合起來。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協議解決。夫妻居住男方單λ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有條件的應當幫助其解決。
根據1980年的婚姻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認定:
(1)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δ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產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3)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當前有關房產的分割,比較復雜,涉及到承租、使用的公房、微利房、福利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等。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其中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況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λ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λ職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6)夫妻雙方單λ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λ的房屋,交回本單λ或交給另一方單λ后,另一方單λ另給調換房屋的;(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確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的“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意見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者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房改后,如何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各地做法不同,大致如下:
(1)離婚雙方對該房今后的市場價進行確認,一方得房,一方獲取補償;(2)雙方都要房,可通過房屋置換公司置換、調劑;(3)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后上市時再作分割;(4)競價,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一半價款等等。
(三)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在農村,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主要涉及到房屋、承包的土地、果園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農村地區,土地、果園大部分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ÿ個家庭承包的面積是根據家庭人口按本村人均面積分配的,因此,女方在土地承包上同樣享有承包經營權。但是中國的婚姻習俗多數是女方落戶到男方,承包土地多數以男方為戶主名義承包,雙方一旦離婚,女方的承包經營權難以保障。因此在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審議時,在本條之后又加一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后,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說明一個問題,根據本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边@里要說明的是此項請求權的行使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即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兩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則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