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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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同意兒子與獨生女張某結婚,并在全國有影響的報刊上登報聲明與兒子脫離父(母)子關系。一年后,兒子遇車禍突然身亡,留有遺囑,父母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兒子遺產,其兒媳張某以脫離父(母)子關系為由,拒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一方死亡時,如何進行分割呢?
法律分析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
法定繼承是源于姻親、血緣、收養、撫養等關系的成立而存在的,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系不能通過登報聲明予以解除,這種聲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登報聲明脫離父(母)子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我國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所以,在兒子有遺囑的情況下,其父母依然有權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兒子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