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是勞動者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養老保險費,在其到達退休年齡后,為使其老有所養、安度晚年而由國家給予勞動者的退休金。但是尚δ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否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呢?近日,清浦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分割尚δ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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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與秦某系夫妻關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趙某與秦某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個人帳戶中的養老保險金分別為15879.93元、54328.46元(其中趙某個人繳納8551.55元,秦某個人繳納27619.33元)。后秦某因經常打麻將,并參與賭博,疏于關心妻子,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趙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和秦某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要求分割秦某的養老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鑒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責任在秦某,故應本著保護婦女子女利益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趙某要求分割被告名下的養老保險金,因秦某尚δ實際取得此款,故不予支持。但考慮到雙方ÿ月由單λ扣繳的養老保險金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現秦某扣繳的數額明顯高于趙某,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將秦某繳納的高于趙某部分的養老保險費按各半分割后從秦某應得財產中扣除。故法院判決,準予趙某與秦某離婚,從秦某應得財產中扣除秦某繳納的高于趙某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的一半給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