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權證添加妻子名字 法院判決離婚妻子依約獲得房產份額
小夫妻結婚后,為表示誠意,丈夫在婚前房產權證上添加妻子名字,不久雙方離婚引出一起分家析產糾紛案。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宗先生父子應支付張小姐訴爭房屋1/4份額的折價款15.6萬余元;訴爭房屋歸宗先生父子所有。
2003年12月,張小姐與宗先生在網上聊天相識,經過三年多的戀愛過程,雙方于去年6月登記結婚。此前的2006年,宗先生父子購買了12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宗先生父子,宗先生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49萬元。張小姐與宗先生結婚后不久,宗先生父子將婚前房產權證通過房地產管理部門增加張小姐為產權人,確定小夫妻各占房屋產權1/4,宗先生父親占房屋產權1/2,同時,張小姐也在申請書上注明同意將房屋抵押給銀行。今年3月,張小姐與宗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法院主持下調解離婚,現張小姐起訴要求對訴爭房屋進行析產。
張小姐訴稱,用于結婚的房屋,購房時產權確為宗先生父子共有,因宗先生在婚前一再承諾婚后將產權變更為夫妻雙方名下,故其將房屋1/4的產權過戶到自己名下。現雙方的婚姻關系已解除,因對房屋分割δ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要求主張系爭房屋中的1/4份額,宗先生父子折價支付其房屋份額款。
宗先生辯稱,系爭房屋是父親為改善家庭住房條件而購買,其與張小姐領取結婚證時,張小姐說要有個保證,要求在新買的房子里加上她的名字,如愿后,她又要求將我父親名字去掉而發生爭吵,故雙方就此離婚。因張小姐û有在系爭房屋中出資,她不應享有份額,不存在析產問題,可以補償她3萬元至4萬元。宗先生父親的辯解則與宗先生一致。
在審理中,雙方一致認為系爭房屋的市場價為ÿ平方米9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房屋原系宗先生父子的財產,后雙方申請增加張小姐為房屋產權的共有人,并確定張小姐占有1/4的份額,此時當事人為按份共有系爭房屋;張小姐û有出資,應視作宗先生父子對她的贈予。現張小姐與宗先生已離婚,張小姐要求分割系爭房屋,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對于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雖借款人為宗先生,但對于家庭內部來說,應確認為共有人的共同債務,故張小姐也應承擔尚欠借款的1/4,應在房屋折價中扣除。根據有理有利原則,應由宗先生父子給付張小姐房屋折價款。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