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即使離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2、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3、確屬離婚時δ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的。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δ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
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δ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相關案例
隱匿財產 離婚后可再次分割
2003年初,安女士結識了在浙江工作的云南人衛先生,二人一見鐘情,在云南辦了結婚手續。婚后,安女士隨丈夫到昆明發展,并購置昆明某小區房屋一套。2005年,安女士發現丈夫陷入網戀,9月,衛先生不聽勸阻與網友同居,11月,安女士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離婚,并對昆明某小區房屋依法作了處理,離婚判決于2005年11月20日生效。離婚后,安女士返回浙江生活。2008年5月,安女士偶然得知,衛先生2005年7月還在昆明某高檔小區購有房屋一套。2008年6月,安女士以前夫隱匿財產為由,要求對該房產進行再次分割。法院審理認為:衛先生于2005年7月所購昆明某高檔小區房屋一套屬于原夫妻共同財產,衛先生在離婚時隱瞞了,判決該房屋歸衛先生所有,衛先生補償安女士8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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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
本案中,安女士與衛先生已于2005年11月20日離婚,夫妻共同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但衛先生在離婚案件審理時隱藏房產,安女士可以要求針對δ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再次分割。關于本案訴訟時效的問題,民事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起算點是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犯之日起。安女士直到2008年5月才得知此事,因此于2008年6月起訴還在訴訟時效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