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產證上有小孩的名字,那就證明小孩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共有人)之一,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把房屋的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分割時要看共有人各方所占比例,如有約定,則扣減孩子所占比例之外的部分,按共有財產來分割;如û有具體比例,則房產證的登記人等額共有,要先把小孩占有的部分(此部分為小孩個人財產)扣減,才能來進行分割。
如果離婚時孩子尚δ成年,則孩子跟誰,那ô孩子所享有的那一部分就由誰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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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4歲的小強本來與母親蔣女士共同生活,相安無事,且在共同生活時將房屋出售得款98萬元。今年9月,小強開始隨父親顧先生共同生活后,認為當初賣房款的一半屬于自己所有,故在父親的代理下,將母親告上法庭。日前,閔行區法院作出蔣女士支付小強售房款的一半即49萬元的一審判決。
2003年,小強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小強隨母親生活,一套房屋歸小強母親所有。2007年,房屋登記為由母子共同共有。今年4月,蔣女士作為小強的法定代理人以98萬元的價款將房屋出售。今年9月,法院判決小強隨父共同生活。顧先生認為,賣出的房款98萬元及18萬元的裝修、家具款的一半應屬小強所有,故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小強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蔣女士支付50%的售房款58萬元。
蔣女士不同意訴訟請求。稱離婚調解書中已明確該房屋歸自己所有,考慮到作為母親,應該為小強留下點財產,故將小強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傊课菔潜救说?,小強無權主張50%的售房款。
法院認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單λ、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本案中,系爭房屋雖于2003年確認為蔣女士所有,但在2007年登記為與小強共同共有,根據該登記,房屋在2009年4月出售時應為共同共有。蔣女士現出售該房屋得款98萬元,其中一半的售房款應歸小強所有。另外,小強主張房屋出售所得為116萬元,但δ提供相應之證據,不予采信。(楊克元)
注:任何時候房屋產權以登記公示為準,產權證上有名字的人是產權人,不管是成年人還是δ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