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平等處分的權利。
對歸屬夫妻個人所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號法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愛情變成仇恨時,隱匿財產就成為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選擇。
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數額往往爭執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雙方隱匿了財產。通過訴訟離婚的幾乎都是對于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財產分割方案是證據所能證實的夫妻共有產決定的,當事人應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這比去調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為重要。
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后,對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夫妻共有財產。
因此,原告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應當積極收集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東出資證據;公司相關財務報表;存折的開戶行、賬號;炒股賬號;房屋所有權證;其它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票,等。對現金、貴重物品注意保護。在必要時,可以申請訴前保全或訴訟保全。當然,夫妻鬧到離婚這一步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雙方都不會不知道,作為被告一方,也應有所警覺,對夫妻共有財產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