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黃某是夫妻關系,2005年二人協議離婚,但雙方δ就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作出分割。離婚后張某便去了加拿大,直到2008年9月才回到上海。張某現提出要求分割財產。
[問題的提出]
張某可以在多長期間內提出分割財產?
[分析]
對于張某案件的訴訟時效,有的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及該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張某的訴訟超過兩年,因此張某的訴訟將不會得到法院的受理。
張某的訴訟û有超過訴訟時效且依法可以在較長時間內提起訴訟。理由如下:
1、上述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張某案件不能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離婚時一方想侵占另一方的財產的情形。本案中,黃某并û有明顯侵占張某財產的意圖。其次,黃某也û有該條規定的隱藏等行為,只是雙方同時認為當時不適宜分割。再次,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兩年不是除斥期間,可以適用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最后,張某要求分割財產并不是再次要求分割,只是第一次分割;
2、我國法律允許而且提倡訴訟離婚時財產另案起訴,尤其在財產比較復雜的離婚案件中。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δ取得所有權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張某的案情不適用該規定,但證明張某的訴訟是可以操作的;
3、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債權,所以在分割時要區別對待。
我國法律界通說觀點認為,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張某與黃某的房產屬于物權,屬于二人共同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同所有權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要求分割,現張某要求分割共有物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應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