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2月,王某起訴與其妻范某離婚,經法庭調解,雙方自愿離婚,婚后15萬元存款全歸范某所有。離婚后,王某與范某仍在王某婚前買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10月倆人又復婚,復婚后僅兩個月,王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訴離婚。
【評析】
王某與范某2004年2月離婚時15萬元存款即掃范某所有,盡管倆人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復婚,該存款已屬范某婚前個人財產,王某已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7.5萬元。
理由是:盡管王某與范某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婚了,配偶也û有變化,但從法律上看,這15萬元存款即從2004年2月離婚時所有權因調解離婚已轉移給范某所有,成為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δ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王某與范某雖然離婚后僅幾個月又復了婚,且倆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復婚以后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û有將這15萬元存款約定為共同財產、因此,王某無權分得該存款一半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