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經濟生活的日新月異沖擊者上層建筑的各個方面,也給法學研究提出了新的問題,帶來了新的挑戰,修改后的婚姻法則是典型一例。"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此乃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條之規定。為適應現代社會保護弱者的時代要求,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繼續確認經濟幫助的基礎上進一步創立了經濟補償制度,以實現保護婚姻家庭,增進夫妻和諧生活,促進社會進步之目的。
一、經濟補償制度的詮釋
(一〉對婚姻法第40條的理解
經濟補償,又稱經濟求償,是指在婚姻關系解除時一方因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而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是繼經濟幫助后在離婚時的財產處理上的又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其構成要件為:①適用前提只能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我國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法定財產制,當婚姻關系解除時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原則進行財產分割,一般不會出現此類補償問題;②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為對價。即只有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有權向對方請求補償:③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為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法,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為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并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無權享有。
此外,這種補償并非離婚財產分割時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二〉經濟補償制度與經濟幫助及損害賠償制度的區別
在涉及財產問題處理時,有兩項制度與經濟補償十分相似,即經濟幫助和損害賠償,三者都發生在婚姻關系解除之時,一方向另一方的單向給予,大部分以貨幣為表現形式,在一定程度都起著保護弱者的功能,但三者在適用情形和構成要件上卻是迥然相異,切不可混淆。
經濟補償與經濟幫助。經濟幫助是指在離婚時經濟困難的一方享有獲得經濟幫助的權利。二者的區別在于①適用范Χ上,經濟補償只能適用約定的分別財產制,經濟幫助還可適用共同財產制。②實質要件上,經濟補償以一方履行特定義務為對價,權利義務遵循對等原則,經濟幫助則考察一方是否存在生活困難,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在所不問:③在方式上,立法并δ就經濟補償作出具體的規定,經濟幫助可以是現金、實物,也可以是財產性權利,如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所有權。
經濟補償與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因對方的過錯導致離婚而遭受經濟上和精神上的損害時該受害方可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二者區別在于:①適用范Χ上,損害賠償不受限制,經濟補償只能適用于約定分別財產制:②適用條件上,損害賠償要求有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Υ法行為存在,且行為人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經濟補償則是以對家事勞動的貢獻為實質條件,干問過錯也不涉及Υ法行為:③權利范Χ上,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經濟補償一般只限于物質性利益的補償。 二、經濟補償之價值追求和意義
法律在于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無論是授權性、義務性或是權義復合性的法律規范,潛藏于后的是法律對某種社會存在的價值判斷和價值評價,或肯定或否定。經濟補償則是通過調整當一方對家事勞動有特別貢獻的婚姻家庭關系來保護該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體現法律對家事勞動的價值肯定。
家事勞動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務,照顧老人和末成年子女等家庭內的勞動:臺灣學者林秀雄將之簡單概括為家事、育兒等家庭內勞動。對家事勞動的價值評價隨社會的進步經歷著一個從無到有、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
于封建社會,領主憑借對土地的占有而支配著農奴,支配、服從的關系成為封建社會的存在基礎,其中的家族社會也如是,即以支配和服從為基石的家長制,在此制度下存在著兩種不平等,一是家長與家屬之間的不平等,二是男女之間的不平等,家長支配家屬,妻服從夫,身份關系如此,財產關系亦然,禮記內則說:“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妻之人格被夫吸收,妻從事家事勞動為當然之理。進入市民社會,自由與平等成為人們搖旗吶喊的理念,市民社會的成員之間,無上下服從的關系,而是洛克所說人人處于自由、平等。獨立的自然狀態,家族社會亦同,家長制退出歷史舞臺,û有了家長權、夫權,取而代之的是親權,男女同權,妻與夫擁有同等的地λ,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分別財產制正是適應的這一理念在市民社會中大放異彩。
此制度固然站在男女平等的立場上,足以保障夫妻各自經濟的獨立,看似非常公平,但深入分析就會發現,對于主婦婚和傳統習慣帶來的,即夫在外從事職業活動,以其收入維持家計,而妻在家庭內操持家務以支持男方的情形就δ必能保護妻之利益,因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妻完全依賴于夫,一旦婚姻關系解除,妻將變成身無分文的"街頭乞丐",于法之公平、正義的基本理念相悖,反之,如日本學者竹中惠美于所言,"妻欲與夫在社會上、經濟上具有同等之地λ,則最根本的方法就是走向社會,參加職業勞動以獲得獨立的經濟能力。而為使婦人都能走向社會,則家事勞動社會化乃勢在必行,但任何社會的進化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需要相應的物質條件和配套環節,就目前整個社會的發展水平而言還不足以發達到家事勞動社會化的理想狀態。再者,妻從事家事勞動不需要支付任何對價,家計費用亦可減少,就其減少的部分而產言也可視為家事勞動的價值。因此對于家事勞動的價值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加以法律的切實保障實屬必要,一方面堅持了男女平等之基本原則,另一方面對家事勞動作出貢獻的廣大女性給予傾斜保護,以實觀真正意義上的公平,此可ν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完美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