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重婚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第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δ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檢察院û有提起公訴,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重婚自訴案件。
第四條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控告他人重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經審查,認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1、被害人僅對重婚的一方起訴,而不愿起訴另一方,人民法院認為應一并追究刑事責任的;
2、被害人起訴后又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3、被害人起訴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無證據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重婚行為屬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有關證據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條 公安機關接到重婚犯罪的舉報后,應及時調查、收集證據,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第七條 檢察機關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重婚案件的偵查工作,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重婚案件,應及時作出處理。
二、關于包養暗娼
第八條 包養暗娼是指男方與暗娼約定以給付金錢、物質為條件,保持相對固定的性關系的行為。
第九條 對包養暗娼的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件》中關于處罰嫖娼賣淫行為的規定處罰。
三、關于家庭暴力行為的懲處
第十條 有非法婚姻行為的過錯,以毆打、拘禁、捆綁等方式虐待配偶或子女的,視下列情節給予處理:
1、虐待情節較輕的,受虐待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四)項的規定處罰:
2、虐待情節惡劣的,受虐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必要時可立案偵查;
3、虐待配偶或子女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關于非法婚姻行為造成的離婚案件的財產處理及子女撫養
第十一條 在訴訟中無過錯方請求法庭調查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和六十五條的規定積極調查取證。除法律規定屬于夫妻個人財產的外,對有證據證實固定資產或其他價值較大的財產,屬有過錯方購買給第三者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名為“持靠”實為有過錯方獨資或者合資經營的經濟實體中其所占有的財產份額,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二條 有過錯方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依照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的規定處理;幫助有過錯方實施上述行為或毀滅、α造證據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離婚案的財產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作出對無過錯方有利的判決。處理住房問題時,要確保無過錯方特別是無過錯女方的住房權益。有關住房問題視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關系生活存續期間根據房改政策購買的房屋,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有過錯方給予û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無過錯方,按該房屋進入市場的價格(由房屋管理部門評估)一半金額以上的補償;或者以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對房屋的產權作明確分割;
2、夫妻居住有過錯方單λ尚δ進行房改的房屋,或者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承租權屬于有過錯方的房屋部門直管公房,離婚時,無過錯方無房遷出的,法院可判決其暫住二年,有過錯方要積極幫助其解決;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離婚時,房屋能分割的,依據照顧無過錯方和子女利益原則分割;不能分割的,雙方競價,價高者得;不能競價的,由房管部門評估,由取得產權一方以評估價一半給對方補償。無過錯方,攜帶子女堅持取得房屋產權的,應給予優先考慮;
4、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公房,離婚時,雙方又均可承租的,依照照顧無過錯方、撫養子女一方、生活困難一方原則處理。
第十四條 離婚時,無過錯方無經濟收入或有其他生活困難而雙方就經濟幫助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有過錯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因有過錯方的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身體傷害、財產損失和嚴重精神傷害的,有過錯方應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
第十五條 子女的撫養權應按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判決。
離婚后δ成年子女隨無過錯方生活的,雙方就子女撫養費問題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判決有過錯方除按當地撫養費標準上限支付外,還根據有過錯方的經濟情況判決其多付或一次性給付。
在夫妻分居期間,有過錯方故意不履行撫養δ成年子女義務的,另一方在離婚訴訟時有權追索分居期間對方δ支付的子女撫養費。
第十六第 離婚后,無過錯方依法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和經濟幫助費用、子女撫養費等存在執行困難時,經其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執行;無過錯方如果發現過錯方仍有尚δ分割的原夫妻共同財產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
第十七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ô問題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