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û有想到自己在婚期偷偷購置的一處房產,與妻子離婚后不久就“¶底”,前妻½女士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日前,南匯區法院對這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訴爭房屋含內裝修屬李先生與兒子共同共有,由李先生補償½女士471830元。
丈夫隱瞞房產
½女士與李先生于1996年3月登記結婚。2004年3月,李先生及兒子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座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某·的房屋1套,并在產權證上的權利人登記為李先生與兒子共同共有。2005年1月,½女士與李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離婚,但對上述房屋并δ作處理。2005年9月,½女士以李先生隱瞞離婚時財產訴至法院,要求對上述房屋及室內裝潢與李先生各半分割。
前妻依法追訴
在法庭審理中,½女士訴稱,雙方離婚后不久,其發現李先生在處理離婚事宜時隱瞞了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1套房屋。其認為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故要求對該房屋含室內裝潢依法分割。李先生則辯解,該房屋的產權證是其與第一任妻子孫某所生兒子的,實際出資人是孫某?,F要求將該房屋按其與兒子、½女士ÿ人各得三分之一來進行分割。兒子也辯稱,其作為房屋產權人也應有自己份額,況且該房屋系其母親出資購買,現同意父親的分割意見。
審理中,法院委托上海港城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該房屋及室內裝修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總價為943660元。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訴爭房屋系½女士與李先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當屬于雙方共同財產,并予以分割。對于李先生與兒子認為該房屋系孫某出資購買的意見,因證人孫某與其有利害關系,證言的證明力較差,并遭½女士否認,且也無其他證據證明該房屋的出資人是孫某,故對該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兒子亦有三分之一份額的意見,因購房時兒子系δ成年人,實際出資人應為李先生。現李先生在房產證上擅自加上其兒子的名字,只能認定李先生在其自己房屋份額內對自己財產的處分,不能損害½女士利益。據此,½女士要求與李先生各半分割該房屋含室內裝修的意見,合情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點評:夫妻離婚時,應當說明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財產,以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一種錯誤的行為?;橐龇ㄒ幎ǎx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李先生在離婚時隱瞞了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購買的房屋,½女士發現后,其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以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