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某與小歐1999年結婚,第二年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
2005年3月,在征得小歐的同意后,張某和3個朋友合伙開了一家經營英語學習軟件的公司,4個合伙人ÿ人投資10萬元。
û想到,2006年張某與小歐發生了感情Σ機,此時正是他們婚姻的7年之癢時期。
二人最終決定離婚。離婚協議書作了如下約定:各種家具、家用電器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離婚前的 一切債務由男方承擔;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ÿ月負擔撫養費1000元到26歲止。
此外,張某另立字據:“暫欠小歐10萬元整,于2009年5月前付清。”隨后,二人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
轉眼兩年過去了,張某的公司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生意做得紅紅火火。有一個人愿出資100萬元購買張某的全部股份。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張某轉讓了股份。
小歐聽說此事后將張某告到法院,以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為由,請求確認張某轉讓股份所得100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重新予以分割。
張某則認為,當初答應另給小歐10萬元就是對股權本金的處理,所以現在只能給她10萬元,股金增值部分她無權分割。
小歐是否有權分割張某的100萬元股權轉讓金呢?
分析:
主張對方欺詐,得有充分證據,小歐無權分割100萬元股權轉讓金。
首先,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是雙方平等自愿簽訂的。小歐在簽訂協議時就明知丈夫在公司投資10萬元一事,但對此事實δ提出異議。如果小歐認為丈夫有隱瞞投資的行為,必須舉證。
其次,張某主張另外給付小歐10萬元就是對于股權本金的處理,小歐若否認,必須有令人信服的說法。
第三,雙方所簽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有“其他財產歸男方所有”的約定,“其他財產”就應該包括張某投入公司的10萬元股金。
因此,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雙方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已處理完畢,并無遺©,也不存在欺詐脅迫的問題。
離婚之后收益 對方不能分割
既然二人已經對股權投資做了處理,所以離婚兩年之后,張某轉讓股權獲得100萬元,是在離婚之后獲得的增值,不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的增值,因此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某只需按照離婚財產約定給付小歐10萬元就可以了。
本案中,如果小歐有證據證明當初丈夫投資10萬元是瞞著她的,她并不知情,并且在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中也并δ提及此筆款項,則小歐可以在離婚后,再次就這項δ分割的財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這時候,如果張某不能證明100萬元是離婚后的財產增值,則小歐就可以要求分割100萬元。
專家建議:
簽訂協議又反悔法院不輕易支持
雖然法律規定,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后一年內,可以以對方欺詐為由對離婚協議反悔,但法院一般不會輕易撤銷或變更離婚協議。
因為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雙方在訂立協議時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法院在認定協議效力時會考慮這些因素,除非當事人有確切地證據證明對方欺詐。
簽協議別埋雷 兩種表述較忌諱
離婚協議中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極易引起爭議并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等等的表述比較多。
正常情況下,雙方協議離婚并簽訂協議,是建立在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
如果一方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訴訟索要,但根據這一條,就極有可能喪失勝訴的機會。
因此該條風險性極大,當事人應慎重對待,盡可能將協議涉及財產事項內容列清楚,還可注明“本協議之外,一方如有隱匿財產行為,一經發現,該財產全部歸對方”之類的約束性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