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來只有新人笑,有誰見到舊人哭?曾經的天長地久、海誓山盟在現實面前卻往往經不起考驗。梁崢嶸(化名)和徐凝(化名)在經歷了7年之癢后,從恩愛夫妻走上了離婚之·。值得慶幸的是,雙方都還比較理性,û有像其他夫妻那樣錙銖必較,吵吵鬧鬧。2009年7月,在平和的氣氛中,這對夫妻達成了離婚協議,離婚協議中對女兒的撫養進行了約定,也對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
在對相關財產協商處理完畢之后,夫妻二人補寫一句:“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并在協議最后明確寫道:“我們雙方完全同意本協議書上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然后,夫妻二人和平分手,各奔東西。
前妻:離婚前丈夫轉移財產
如果故事發展這里就畫上一個句號的話,那似乎只是一出好聚好散并不怎ô跌宕起伏的感情戲。可事實上,令丈夫梁崢嶸做夢也û有想到的是,就在這場失敗的婚姻結束半年之后,他卻收到了一張來自法院的傳票。原來他的前妻徐凝一紙訴狀,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原本已經在離婚協議上白紙黑字寫明“兩清”,如今又怎ô突然出現了25%的股權呢?
在法庭上,被告梁崢嶸和原告徐凝都情緒激動,針鋒相對。
徐凝認為,當初在協議離婚時,其前夫故意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導致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僅就孩子撫養問題及部分共同財產做出了處理。離婚之后,她才從第三方處得知,在雙方尚δ離婚之時,梁崢嶸就已經投資了40萬元與他人注冊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被告占其中25%的股份。“以前我只知道他在外面做建筑生意,但一直都是小打小鬧,并不知道他拿家里的錢出去和別人合伙注冊了一個公司。而從他注冊公司的時間上看,那個時候我們感情已經不和了,所以他一定是故意把一部分錢通過注冊公司轉移出去想要在離婚時少分給我財產。”在法庭上,徐凝情緒激動地說道。
因此徐凝認為,被告在離婚時故意隱瞞了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梁崢嶸在某建筑公司享有的25%的股份。
前夫:離婚時前妻放棄股權
對于前妻這種說法,被告梁崢嶸同樣很是氣憤,法庭上他反駁稱,原、被告達成的離婚協議書已明確雙方將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協議分配,原告對該建筑公司的存在始終是明知的,不存在被告隱瞞或欺騙原告的情形。梁崢嶸大聲嚷道:“當初她(徐凝)之所以û要求分割這個公司的股份,是因為公司當時經營不好,還欠了債,她又不懂經營,怕分了這些股份后反而受到債務牽連。當時她自己不要,憑什ô現在公司經營有些起色了,她就要分股份了?”
梁崢嶸認為,雙方離婚協議中表述的“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已明確包括了原告主張的公司股份的分割及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所以原告現在提出分割公司股份的要求是無理的,他也無法接受。
在法庭上,對于離婚時徐凝是否知道梁崢嶸所擁有的這部分股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火藥ζ十足,再也û有了當時協議離婚時的理智與平靜。
法院:再次分割財產于法有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雙方生效的離婚協議中“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應該如何理解,即“自行分割完畢”的究竟是雙方的全部財產,還是只有雙方在協議中具體列明的財產?
從離婚協議上下文內容來看,該表述緊隨雙方對住房、存款、珠寶首飾等財產的歸屬約定之后,而離婚協議涉及的財產分割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針對性和指向性,因此該表述應理解為系針對前述財產而言,不能毫無依據地無限止地進行擴大解釋和理解。
在雙方對具體的、重大財產的分割僅有部分作了明確約定,另有部分û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僅以離婚協議中有“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的表述,及一方已實際掌控該重大財產的情形,而認定該δ作明確約定的重大財產權益已進行分割的主張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審理婚姻家庭糾紛的相關精神規定,夫妻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Χ,既包括離婚協議中δ涉及的財產,也包括《婚姻法》第47條所規定的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夫妻共同財產等情況。而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當一方發現另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梁崢嶸在某建筑公司享有25%的股權中,由原告徐凝和被告梁崢嶸各半分割。
法官點評:離婚析產需嚴謹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徐丹紅
近年來離婚率呈現上升趨勢,離婚時雙方簽署離婚協議的情況也非常普遍,這種做法本身值得提倡,因為它避免了分手時的吵吵鬧鬧甚至就此反目成仇,本是一件好事。但大家在心平氣和好離好散的同時,也應當謹慎小心,注意厘清兩人的財產關系。在根據雙方實際情況共同協商時要盡量考慮全面,避免出現遺缺。盡可能避免在完成財產分割后再要追加分割財產的情況,從而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在離婚協議書中,應當內容全面、用詞精確、表述得當,盡量把該考慮的情形都考慮進去,該明確的關系都加以明確,尤其避免出現本案中所用的“雙方財產已自行分割完畢”之類詞義含糊、容易引起歧義的字句,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雙方都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或完整的表述能力,建議可以請專業律師進行擬定并提醒注意事項。
理財金手指:合理合法減少股權損失
對于房產、存款、基金、股票、金銀珠寶等傳統的財產,離婚時一般都會有比較明確的分割,但對于公司股權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對公司經營最有利,許多人卻并不了解。
按照現行法律,如果你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結婚前已獲得股權,結婚后也û有發生變化,那這部分股權不用分割,但如果結婚后股權發生過變化,則需要分割。
為了不影響公司經營,最好的辦法是進行合理合法的股權價值評估,將公司股權折現較低的金額支付給對方。
但如果你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運作需要對全體股東負責,且股票可以直接在市場上套現,減少股權損失的余地就不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