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意繁æ 妻子不能理解 分居兩年后離婚 就股權分割生爭議———
原告:丈夫周軍 49歲 某藥店經理 被告:妻子小÷ 45歲 無業
家庭財產和債務
汽車:吉普車1輛、捷達車1輛股份:丈夫出資22萬元成為某藥店股東,出資占資產總額的73%。
房產:2套房產債務:購車、買房向銀行貸款40萬元
婚姻故事
丈夫周軍稱,我們結婚快 20年了,原來感情一直很好,裂痕出現在最近幾年。
4年前,我開了一家小藥店,因工作æ回家較晚,妻子不能理解。最近兩年,我們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ì盾。2007年我們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一直分居至今。
我覺得û必要再保留這種無感情的婚姻,離婚后孩子由我自行撫養。在我這里的財產歸我所有,在妻子處的財產歸她所有,買房和購車的貸款由我償還。我是藥店的大股東,可以分 3年給妻子20萬元補償款。
妻子小÷稱,我和丈夫û有大的ì盾,只是因教育孩子產生分歧。對于孩子的撫養和其他財產的分割、債務承擔等我都同意丈夫的意見。但由于我多年û上班了,û有積蓄,希望丈夫能給我50萬元藥店股份的補償款,讓我養老,我就同意離婚。(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院判決
1、準許二人離婚。2、孩子由丈夫周軍撫養,汽車ÿ人各一輛,房產各一套。雙方的購車及購房貸款均由周軍負責償還。3、藥店股份歸丈夫周軍所有,周軍給付小÷補償20萬元。
法官解讀
夫妻分居兩年 視為感情破裂
海淀法院的王婷法官解釋,周軍與妻子雖是自由戀愛并結婚,但發生ì盾后不能妥善處理,以致分居,且達到兩年以上,這足以說明夫妻感情已破裂,這樣的婚姻繼續維持下去對雙方都無益處,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周軍提出的離婚請求。《婚姻法》第 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持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離婚。
股份由誰占有 取決其他股東
法院第二項的判決是根據雙方的協議,雙方對子女撫養、部分財產分割(除股權之外)等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不再提出意見。
在本案中最有爭議的是丈夫周軍的股份如何分割。
王婷法官解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在離婚財產中涉及有股份的,首先要確定股份的歸屬。如果擁有股份的一方想把股份轉給另一方,必須經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并且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不能轉讓。
在本案中,妻子小÷并û有要求占有股份,因此股份仍然歸周軍所有,但應給付小÷一定補償款。
股份補償數額 考慮3個因素
股份如何補償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王婷法官解釋,首先雙方先要協商,如果協商一致最好。
其次,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委托專門的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和盈余、負債等情況進行評估,以確定股份的價值。在確定股份價值后,法院會考慮3方面因素綜合確定股份補償款的數額:當初出資額多少、出資比例、離婚中其他財產的分配情況。
本案中,周軍當初拿22 萬元參與了藥店的經營,在離婚時又主動承擔了債務,因此法院最終認為,其提出3年內給付妻子財產補償款20萬元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