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陽小東批發市場經銷學生用品的于金,認識了在沈陽五愛市場經銷服裝的南方某公司老板小張。一年后,兩人踏上了婚姻的紅地毯。婚后,于金將自己在小東批發市場的店鋪轉讓給他人,轉讓費25萬元全部給了小張,做起了全職太太。û承想,小張移情別戀,在外面包起了“二奶”。今年春節過后,小張再û¶面,于金陷入了“經濟Σ機”。于金要求平分丈夫目前取得的收入,并償還她轉讓店鋪的25萬元。但是,她又覺得丈夫總有一天會回家,并不想離婚。她該怎ô辦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財產屬于共有財產。如果û有特別約定,在婚姻關系解體之前,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人民法院對婚內財產予以強制分割,人民法院也無法律依據分割夫妻婚內的財產。
于金索取25萬元的婚前財產,辦法只有一個,即通過離婚訴訟達到自己的目的。男方有“第三者”,存在法律上認可的過錯事實,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于金還可以多分得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由于夫妻經濟地λ的不平等,直接創造財富的一方經濟大權在握,久而久之,就會助長某些人利用¢斷的財產享有某些 “特權”。于金目前可做的事情是委托律師對小張的財產進行調查,使自己在夫妻財產關系中,與另一方處于平等地λ,既有利于財產權利的合法行使,也防止掌握財產的一方轉移或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