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14年,共同財產不菲,除擁有3套房外,還有幾十萬元現金。后兩人協議離婚,女方分得一套60多平方米房子和3.8萬元現金。但近日江北區法院判決,女方再分得一套44平方米房子和23萬余元現金。原來,法院認定女方在離婚簽協議時,患有精神分裂癥,兩人當時所簽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女子:前夫隱瞞財產
1990年,女子周葉和秦成(均為化名)結婚。2004年10月,兩人在江北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女兒由秦成撫養,周葉分得華新街一套60多平方米房子和現金3.8萬元,秦成分得野水溪一套44平方米房子、新牌坊一套160平方米的單λ集資房和現金20萬元。
2005年,周葉發現前一年簽離婚協議前,秦成就轉移了財產。她認為,從1994年到2001年,她在學田灣批發市場做生意,同時又在炒股票,家里大部分財產都是她賺的。而她自己從2001年起就出現精神異常,患上精神分裂癥,前夫就趁機隱瞞財產。她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秦成認為,訂立離婚協議時,并不存在欺詐和脅迫的情況,雙方離婚前后也仔細查看了共同財產,然后自愿達成協議,周葉在簽收時也û提出異議。秦辯稱,正是因周葉與其他異性發生了超友誼的關系,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她為了離婚再嫁,才自愿放棄了對部分財產的分割權。
法院:平分共同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周葉自2001年7月起,一直在門診治療,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秦成還多次陪同周葉去看過病。2004年10月,兩人在離婚前5天,周葉還到過重慶精神衛生中心門診治療。在法庭組織下,經鑒定周葉患精神分裂癥,她與秦成協議離婚時無民事行為能力。
兩人除了3套房,到2004年9月,周葉賬戶上的9.1萬余元也在同月、次月分三次被取走。法院認定,包括其他賬戶,雙方當時共有現金37萬余元。因離婚時財產分割協議屬無效,且周葉的疾病需長期治療,法院認為原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