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與前夫于2009年5月經法院判決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相應的分割。2010年初,張女士偶然得知,前夫在昌平區沙河鎮某銀行有一筆存款,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筆存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判決高先生給付張女士人民幣2.5萬元。
張女士與前夫高先生于200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δ生育子女。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ì盾,2009年年初張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并對房產、汽車、股票等進行了分割,2010年年初,張女士從高先生的同事處得知,高先生ÿ月都要去銀行存錢,其在單λ附近的農行有一筆存款。張女士認為高先生私藏的存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對高先生的存款情況進行查詢,并對存款依法分割。
法院經調取銀行的存款記¼,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高先生的存款數額為4.08萬元。高先生對存款的情況不持異議,但認為這部分錢系自己加班所得的收入,應歸自己所有,不同意對存款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發現對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且對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高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存款,系自己的加班費所得,因雙方無特別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高女士要求對該筆款項進行分割,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高先生辯稱存款系自己加班所得、應歸自己所有,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綜上,法院判決高先生給付張女士人民幣2.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