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被保險人兩者同一,均為夫妻一方,離婚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即使受益人為另一方,投保人也可以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變更。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發生退保和保險合同繼續履行兩種不同的結果。
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或者離婚訴訟中,雙方達成協議并由投保人作了退保處理,那ô退保獲得保險費或者現金價值,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即可。當然,由于存在不確定的保險金,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慮,選擇這種處理方式的一般會比較少,特別是在已經交足保險費的前提下。
一般投保人會選擇繼續履行保險合同,如此以來,離婚之后投保人一方就會獲得保險合同的利益,而另一方則有權要求獲得相應的折價。根據上文的分析,履行過程中的保險合 同,其價值的衡量標準為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在保險合同的分割處理中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此時的現金價值并不僅僅是保險合同所具有利益的價值體現,更是 因離婚關系中處理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的衡量標準。獲得保險合同利益的一方,支付相應現金價值的一半數額給另一方,這意ζ著雙方以保險合同為標的的財產分割的完結。現金 價值雖然是保險合同在退保或解除合同時才能實現的利益,但是并不意ζ著給付現金價值折價的一方一定要履行退保或解除合同的行為。因為,雙方因離婚產生的債務已經伴隨著折價款的支付履行完畢,保險合同的繼續履行與否已經與另一方毫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