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δ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δ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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