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那么,對于夫妻財產約定形式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呢?
1、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婚姻法規定了采取書面形式,由此可以確定口頭約定、錄音約定,包括錄像約定等其他形式的財產約定均不符合法律的特定要求,屬于無效約定。
書面約定是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但僅具備書面形式的夫妻財產約定,其效力不一定就能被社會所承認,尤其是涉及不動產的約定,如果沒有有權的證明機構進行證明,必須夫妻雙方共同到有關機構表明其約定的意思表示。
實踐中,社會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認可普遍采用公證形式,經過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能夠得到保證。婚姻法雖然沒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但在有關部門的業務操作中,往往要求當事人辦理公證,以是否提供公證書作為受理因夫妻財產約定產生的財產變更的條件。
2、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公證形式即約定經過國家公證機構證明。所謂夫妻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和所得財產及已有共同財產的分配事宜簽訂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公證機構是國家法定證明機構,公證證明活動是依法按程序進行,這是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的本質區別。根據國家公證法律制度,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具有最高證明效力,公證證明與其他證明相沖突時,以公證證明為準。夫妻財產約定經過公證,任何部門均可直接采用,無需再核實,而沒有經過公證證明的夫妻財產約定,有關部門一般需要對約定進行核實,特別是涉及登記制的財產約定,如房屋、車船,其登記部門通常要求當事人辦理公證。
3、夫妻財產約定非公證形式
夫妻財產約定最好采取公證形式,但并不是一定采取公證形式,只是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約定,并且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可以直接使用,而非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需要核實后使用。
對于非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實踐中一般不能直接使用,需要確認其約定的效力。關于確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實踐中有兩種方式:
一是夫妻雙方已對約定發生糾紛,主張權利一方應當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裁決按照約定執行;
二是雙方無糾紛,可各自到公證機構聲明其財產約定為本人自愿簽署,辦理聲明書公證。
聲明書公證方式是指約定的夫妻雙方不能同時到同一公證機構的處理方式,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同時到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雙方的夫妻財產約定公證,無需再辦理其雙方聲明書公證。
聲明書公證是對未公證夫妻財產約定的補充,必須輔助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使用,而不能單獨使用。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書面約定,所謂約定是雙方行為,夫或妻單方的某項財產與自己無關的聲明,不可以代替財產約定協議。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是協議,單方的聲明雖然可以與約定的內容相同,但在形式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實踐中必須注意。
知識總結: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于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夫妻財產約定是婚姻當事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意思表示出來,因而約定的行為形式具有明顯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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