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后,夫妻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出現了很多糾紛,那么新司法解釋的實施到底對房產分割有哪些影響呢?在本案中原告李女士結婚后與丈夫共購買了一套房子,離婚時丈夫想獨占該房,兩人在房產分割上協商未果,李女士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房屋的共有產權。法院依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認定涉案房屋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后,北京首例相關案件。
夫妻婚后購房妻子要求房屋共有
原告李女士與被告張先生于2006年8月16日登記結婚,雙方于2007年1月按揭購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總價40萬元。買房時,李女士沒有北京戶口,丈夫張先生有北京戶口。由于涉案房屋只能由有北京戶口的人購買,所以他們在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只記載了張先生的名字,李女士的名字未能記載。 李女士稱,買房時她和張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貸款,后來,兩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償還貸款本息至今。如今,張先生提出種種理由想和她離婚,且拒絕在房產證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獨占房產的意思。為了維護自己權益,她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涉案房屋的共有產權。
丈夫稱房屋父母出資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被告張先生說,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資的,該房屋登記在其本人名下,是對他個人的贈與,他從未多次提出離婚。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他要求駁回李女士的訴求。為了證明自己的說法,張先生請來自己的母親出庭作證。作為證人,張先生的母親說,是她主動要求給兒子張先生買房,她和老伴陪著兒子兒媳一起去看的房,她總共給了兒子17萬多元用于購房。李女士不認可證人張母的說法,她表示婚后購房其父母也出資了,購房款中還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法院判決房產歸丈夫個人所有
根據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有關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本案中的房產是李女士和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但購房首付款系張先生的母親支付,房屋產權登記在張先生名下,應當屬于張先生的個人財產,原告李女士要求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下一步離婚時房產分割問題,由于在購房過程中所支付的稅款及之后的房屋貸款,是原被告利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故如果以后原被告出現離婚情形,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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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八條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