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主要通過房屋價值的界定,房屋分割中的問題,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等相關房產分割的知識,為你介紹了如何處理房產分割等內容。
一、房屋價值的界定
法院分割房產,一般是以房產現值作為分割依據。房價的市值一般由當事人雙方估價后達成一致意見;若達不成,一般由原告申請評估。當然,不是必須委托評估,可通過競價、拍賣等形式處理。
二、房屋分割中的問題
⒈關于是否夫妻共有財產的界定
產生爭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購買時間和取得產權時間有差異、繳納房款存在時間跨度、房產證的取得與登記,這些原因導致共有房產認定的爭議。
⒉關于公房分割存在的問題
離婚糾紛涉及的公房,可能是職工經房改售方取得產權證的部分產權的公房,也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購買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處理比較復雜。
對于“部分產權”房,司法實踐一般會判決取得部分產權的一方,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⒊關于承租公房承租權問題
主要法律依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方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三、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
⒈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房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⒉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一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繳納部分房款,部分房款系婚后繳納,在離婚時,房產證仍未辦理完畢。此種情況,以房產物權期待權歸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的房款屬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四、房產分割糾紛的處理
★公房使用權糾紛處理
⒈婚前取得承租權的情況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⒉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離婚雙方均可承租?
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離婚時常見產權房的分割糾紛與處理
⒈還未取得產權或完全產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1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⒉一方在婚前已取得完全產權的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房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⒊雙方婚后出自取得的房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⒋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產權證的
應屬一方財產。
⒌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款
婚后還款如屬共同財產,應進行部分分割或補償。
⒍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產權證,婚后繼續還款
其實就是產權證的取得與房屋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目前法院存在兩種判例。
⒎婚前雙方出資,但婚前辦理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證明出資,獲得補償。
⒏父母參與購房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