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為更好的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對婚后買房權利歸屬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中關于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可參照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介紹,按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規定,雙方戀愛期間買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額購買的房產,如果另外一方沒有出過錢,即使把名字加到產權證上,如果婚姻持續時間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話,未出資的一方最多拿10%-30%。結婚時間長了,如達到十幾、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現在很多結婚的朋友都是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但是,新婚姻法的發布,也造成了很多婚后買房的矛盾!有時關于婚后買房后的財產分配產生出新的家庭矛盾。所以新婚姻法 婚后買房需要特別留意的有四個方面。如簽約、房貸申請以及交易過戶等環節,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此外,夫妻共同買房,需要提供的證件比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以及申請房貸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關于新婚姻法中婚后買房的規定以及注意事項,我們應該了解多一疊,因為它涉及到了我們的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