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國人的傳統習俗,子女在結婚時父母一般都會資助購買婚房,資助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經濟條件好的父母直接給子女購買一套房,經濟條件相對不好的一般也會在子女結婚時出首付款購房,然后由子女還貸,等等。但是,房子買了,離婚時麻煩就來了,由于房子價值較大,雙方爭執不清,更多時候需要撕破臉皮對簿公堂。那么,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時房產應該如何分割呢?
作為濰坊資深婚姻律師,結合自己的辦理離婚案件的實踐經驗,總結出以下四種離婚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議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李某的父母在李某結婚前出首付為其購買房屋一套,并在銀行辦理了貸款,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后李某與王某結婚,婚后兩人共同還貸。之后由于感情不和,雙方離婚。請問:離婚時,該房屋如何分割?
濰坊律師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先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則該房屋產權歸李某所有,李某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歸還的貸款部分視為李某的個人債務。李某和王某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李某對王某進行補償。
此種情形適用于李某婚前自己出首付購買房屋并辦理貸款,婚后與王某共同還貸,離婚時的分割原則。
二、李某和王某結婚后,李某的父母出全資為其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李某的名下,后李某和王某離婚,請問:離婚時,該房屋如何分割?
濰坊律師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該房屋可視為李某父母對李某個人的贈與,應該認定為李某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此種情形適用于李某父母在李某婚前出全資為其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離婚時的分割原則。
三、李某和王某結婚后,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分別出資60萬和40萬為二人購買房屋一套,產權登記在李某名下,雙方對此沒有其他約定。后李某與王某感情不和離婚,請問:離婚時,該房屋如何分割?
濰坊律師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該房屋按照李某和王某父母的出資份額由李某和王某按份共同,李某占60%,王某占40%。至于分割方式,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律師提醒:此種情形下,雙方需保留出資時的相關證據,否則訴訟時可能導致不利后果。以此種方式出資購買房屋的,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建議在辦理產權登記時注明該房屋為雙方子女按份共有,并注明各自的份額。
四、李某與王某結婚后,李某父母的房子參加房改,李某與王某用共同財產購買了該房改房,產權登記在李某父母的名下,后李某與王某感情不和離婚,請問:離婚時,該房屋如何分割?
濰坊律師答: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該房屋產權屬于李某父母,至于李某和王某購買房屋時的出資,可以視為李某和王某的共同債權,由李某父母予以償還,然后分割。
此種情形適用于李某父母出資一部分,李某和王某出資另外一部分購買房屋,房屋產權登記在李某父母名下時,離婚時的分割原則。
法律依據: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2、《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