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小姐問:2010年我與老公結婚,2011年,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我父母資助了我們20萬元,房產登記為我們夫妻二人。現在要和老公離婚,老公認為房子應該分他一半,我認為應當除去我父母資助的房款后再平分。請問哪一種正確?
晚報市民律師鄭磊律師解答:你的父母為你們夫妻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你們結婚后,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購房款是贈與給你的。因此,這部分房款應視為你父母對你們夫婦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你老公的說法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