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女士問:我與丈夫婚后發現夫妻性格明顯不合,今年2月份去民政局登記離婚。離婚后我發現,前夫把我們結婚時買的一輛小車過戶到同事名下,離婚后又過戶回來。離婚時,我們協議書寫明一套房屋(價值40萬元)歸男方所有,我只是拿了家具、存款等財產,加起來只有十幾萬元。我覺得,這個離婚協議不公平,可不可以要求變更協議?
湖南尹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余女士與男方在協議離婚時自愿選擇房屋歸男方所有,自己拿其他財產,這屬于她對財產的一個自由處置決定,不得隨意反悔要求再把房屋拿回來。但如果余女士有證據證明離婚時是受到男方威脅、脅迫簽字離婚的,就可以另行主張變更或撤銷對房屋及其他財產分割的協議。
男方對小車所采取的做法,是一種轉移財產的行為。該小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在離婚時應當將該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法律,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之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余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