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如何分割按揭房產?
婚前一方交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形爭議較大,也是現在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從形式上看,既然婚前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按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和物權法的規定,該房屋應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的行為視為替辦理按揭一方償還婚前個人債務,由此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離婚時,應當將按揭住房歸屬有房屋產權證的一方,至于共同償還貸款的另一方已支付的房款,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返還。此為夫妻間的財產補償請求權。以上這種觀點,實現了形式上的公平,也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并給法官提供了一個簡便易行的判斷規則。但是這種簡單處理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因為房屋是特殊的商品,它會有增值,如僅返還另一方共同還貸的款項,顯失公平。
2、按揭房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怎樣分割?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形下,房屋應定性為婚前個人財產,這是沒有爭議的。
(2)婚前雙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并取得所有權證的,這時雙方沒有婚姻關系,該房應是按份共有的財產,按出資比例確定各方的份額。該房屋是雙方個人的婚前財產。按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婚后仍然是雙方按份共有的財產。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為一方,則另一方要負出資的舉證責任。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為雙方,但未注明各方的份額比例,則雙方負出資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能則平均分配。
(3)婚前雙方共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況與第二種基本相同,屬于婚前按份共有的財產,但是在分割時有所不同。因為婚前沒有交清全款,所以婚前各自所交的那部分房款,屬于按份共有,按比例分割。婚后則應視為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這部分房屋價值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約定從其約定。
3、按揭房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怎樣分割?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權證。這種情況下的爭議也是很大的。從形式上看,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此種情況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另有約定或其他證據證明為個人婚前財產)。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在夫妻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種形式上的合法、公平又會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
(2)婚前雙方交清全款,婚后取得所有權證。因為是婚后取得產權證,從形式上也可以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保障實質公平,在分割時也應與夫妻共同財產有所區別,以按份共有的原則來分割,只有在舉證自己婚前出資份額不能的情況下,方適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3)婚前一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權證。同上,形式上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彌補實質公平,在分割應具體考慮,一方獨享婚前所付款項及其增值部分,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分配。
(4)婚前雙方交首付,婚后取得所有權證。與前一種情況大致相同,只是在分割時,雙方各自擁有婚前所付款部分及其增值,婚后部分及其增值按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