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①約定優先: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②無約定,則按照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
1、協議分割優先。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具有優先效力(包括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及離婚財產協議等涉及財產分割內容),可以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依據。
2、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①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兼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
②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析:僅限于上述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并就存在上述情形承擔相應舉證責任。如果一方存在出軌、婚外情等,但未達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一般不能據此要求損害賠償。
③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存在上述情形時具體的分割比例問題,由法院依據過錯大小、具體案情等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