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過錯的規定
婚姻法中過錯指的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關于出軌
出軌即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的不正當關系,其分三個層次:通奸、非法同居和重婚。《婚姻法》中認定的過錯嚴格意義上指的是非法同居和重婚,如果出軌方并不存在與婚外異性有長期穩定性的居住生活、保持不正當關系,則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過錯;而重婚要求有結婚證或者是無結婚但對內對外以夫妻名義相待。
但實踐中對不正當關系程度的過錯認定不同法官可能適用不同,有些法官認為存在不正當關系就可以認定為有過錯,支持無過錯方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主張。
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過錯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但只是適當傾斜,不會幅度過大。既然認定為過錯對財產分割不會產生實質性過大的影響,我想夫妻雙方在婚姻即將走到盡頭之時還是要多一點諒解與包容,互相留下一個美麗的背影豈不是更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