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哪些少分財產的情形
在我國法律規定上,的確有少分財產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上,并沒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規定。
那么,為何有的法院又以“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為由判決出軌方少分財產?今天,周道網就來談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的前世今生。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說法的來歷
1950年《婚姻法》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1980年《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但是,之前并未提出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首次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
至于什么是“無過錯方”,并沒有明確的解釋,結合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的規定,“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應該屬于過錯方的范疇。
那么“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是不是就意味著無過錯方就一定可多分財產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第13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但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
實際上,這里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并不是指無過錯方多分財產,而是指在分割財產時,無過錯方有優先分到的權利,但仍然要給對方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在財產比例上并不占優勢。所以,所謂照顧無過錯方就要多分財產純屬誤讀。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處理財產分割問題意見中的 “照顧無過錯方”的夫妻財產分割原則已被新修正的《婚姻法》所擯棄,現行《婚姻法》并無采用夫妻財產分割上的照顧無過錯方這一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婚姻法釋義》也明確指出,“根據本法的規定,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法院考慮的因素僅是子女權益和女方權益,不涉及過錯或無過錯的因素。
但為了體現公平,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即是說,對于法律上的無過錯方利益的照顧,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方式,而不是對財產分割的份額予以調整的方式予以照顧。在這里,明確規定的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不是有權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這是二個不同的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