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解釋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很大程度上解決了養老金歸屬問題一直存在的爭議。但對其中規定的“應當取得養老金”如何解釋,實踐中還存在模糊的人事,是籠統的指任何時點對養老保險金的期待利益,還是只需要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時對養老保險金享有的利益。尤其是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離婚案件發生在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時,此時的財產分割,因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外一方能否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爭議很大。
二、法律規定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養老保險金
根據2010年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由此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采取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型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養老保險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政府或者企業支付給離退休人員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貨幣額。在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并非完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根據現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個人繳納保險金需要連續繳納15年才可以在將來退休的時候享有養老保險統籌賬戶中的利益,并且隨著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的提高,由政府對該筆基金中的發放額進行普調。而在離婚時夫妻一方連續繳納保險費不滿15年,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的,就沒有資格享有養老保險金統籌賬戶中的利益,當然談不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而且將來到底應當取得多少養老保險金在離婚時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因此,其具有不可預測性和不確定性,當然也就不具有進行實物分割的可操作性。
(三)關于個人賬戶中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利益是否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養老保險金是由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部門進行統籌和同意管理的,因此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的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的時間是確定的,也是可以證明的。雖然養老保險費不完全是養老保險金,但它是日后發放養老保險金的根本依據,也是夫妻離婚時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既存、現有的利益。這就為法院在處理養老保險金分割時提供了可行性:雖然法院不能對尚未得到領取條件的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估量,但卻可以就離婚時養老保險金個人賬戶中現有的已經繳納的費用進行平衡。故司法解釋規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律師解讀
1、離婚后,一方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金,另一方是否有權主張按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養老保險繳付情況,提出相應的分割養老保險請求
在實踐中也會出現這樣的疑問,我們認可是不可以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從夫妻共同財產形成的時間節點上看,夫妻共同財產形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關系結束后形成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第二,本條司法解釋后半段已經考慮雙方利益的平衡,即未能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一方,可以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可以說,離婚時雙方已經對養老保險金中屬于共同積累的財產部分進行了分割。
2、離婚案件中養老保險費如何具體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養老保險費管理制度未將婚姻關系終結作為提取該款項的法定理由,導致未退休的離婚當事人對養老保險費無法實際進行分割,那個該條司法解釋如何具體操作呢?我們認為,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方法無外乎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三種。由于醫療保健賬戶基于相關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它具有與個人身份的緊密關聯性和專屬性。因此不能簡單和武斷地打亂正常的社會養老保險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應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共同財產總體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日起至法院判決之日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也可以將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數額確定)為依據、以現有價格補償為手段,將其與離婚雙方按其他可分實物、價金等共同財產在分割時進行利益調劑、補償和平衡,找齊離婚雙方的利益落差,從而達到分割該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四、結束語
養老保險金具有時間屬性和身份屬性,在離婚案件中,對養老保險金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從養老保險金的本質屬性去把握。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